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4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54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7年3 月13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四字第裁22-1AB9167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7年3 月19日收受裁決書,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至遲應於97年4 月9 日提出聲明異議,茲異議人遲至97年4月11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此見附卷異議狀上之日期戳記即明,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4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