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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12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812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民國97年7 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 項第2 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下同)1,200 元以上2,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鍾淑媄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3C-6590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97年4 月1 日上午9時1 分行經速限時速60公里之臺北市○○○○道路往南處,經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為72公里,超過規定限速時速60公里有12公里,未滿20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逕行舉發「限速60公里,經測時速72公里,超速12公里未滿20公里」之違規(北市警交大字第AA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第63條之規定,處罰鍰1,600 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 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該舉發之測速儀是否送檢合格?舉發時是否仍在送檢合格期限內?㈡該路段容忍速限是60公里至70公里,但依照一般開車者慣性反應,速限60公里是否太過苛責駕駛人?異議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裁決維持舉發結果後,異議人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鍾淑媄於97年4 月1 日上午9 時1 分行經速限時速60公里之臺北市○○○○道路往南處,經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為72公里,超過規定限速時速60公里有12公里,未滿20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逕行舉發「限速60公里,經測時速72公里,超速12公里未滿20公里」之違規等情,有原處分機關移送書、裁決書、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違規採證照片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 頁、第6 頁至第7 頁),應甚明確。

㈡異議人先質以該舉發之測速儀是否送檢合格,以及舉發時是否仍在送檢合格期限內,復認該路段容忍速限是60公里至70公里,過度苛責駕駛人云云,惟查:

1.本件違規地點設置之雷達測速自動照相儀器,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6年7 月23日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97年7 月31日,本件異議人遭照相採證逕行舉發其超速違規之時間,係在該檢定有效期限內,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6年7 月24日所出具之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該雷達測速自動照相儀器之準確性應無疑義,所測得之異議人上開行車時速應屬真實可信,堪以認定。

2.按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員警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 項第11款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違規幅度超過最高速限在10公里以下,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時,參諸測速儀器本身可能發生之測速誤差,為貫徹執法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就超速汽車之舉發,予以10公里之寬限值,於此寬限值範圍內應不予取締,亦符常情。然本件異議人已違規超速達12公里,員警依規製單逕行舉發並無違誤。又交通管理事項之權責,並非本院之職權範圍,蓋植基於權力分立之機制,本院審認之範圍僅在於確定違規事實之有無及法規範涵攝、適用、評價之適當與正確與否,類如交通號誌設置、速限規範等行政管理事項,乃該管行政機關行政保留之核心內容,本院基於權力分立之機制,實無權責審認之餘地,故本件異議人若認速限寬限值為10公里不符合一般正常駕駛情形,宜依循行政管道,向系爭行政機關反應上開情節尋求改正衡平之方,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於前揭時間、地點有「駕駛人行車限速60公里,經測時速72公里,超速12公里未滿20公里」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為前述裁罰,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1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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