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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59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59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 月7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之規定,並無在途期間之問題,詎被告竟遲至98年2 月18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即被告所提上訴狀上本院所蓋收文章在卷可查,顯已逾越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59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