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60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陳述,經裁定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 條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