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06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秉鑫黎惠萍王美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160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0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