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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8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56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