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惟其未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