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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2日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5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1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4 月16日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17 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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