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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秀鳳許碧惠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罪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7年3 月5日當庭宣示,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群翔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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