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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汪梅芬楊皓清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文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乙○○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甲○○自民國97年1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2 月6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被告乙○○自97年11月7 日起執行羈押,自98年2 月7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茲本院於98年3 月31日訊問被告甲○○、乙○○後,並徵詢公訴人、被告甲○○及乙○○及其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甲○○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乙○○亦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被告甲○○、乙○○之原羈押原因現仍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98年4 月6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被告乙○○應自98年4 月7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8年3 月31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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