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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汪梅芬莊明達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補充書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 月5 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9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7年10月29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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