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乙○○
丙○○
附民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附民原告 乙○○
丙○○
附民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英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