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5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59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 月7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之規定,並無在途期間之問題,詎被告竟遲至98年2 月18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即被告所提上訴狀上本院所蓋收文章在卷可查,顯已逾越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