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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872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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