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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1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7 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7年7 月3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