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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秀鳳周群翔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人
甲○○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7年1 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親因腦中風成為植物人,被告自收押至今已有近8 個月的時間,無法盡為人子之義務,且被告本身罹患心肌梗塞,若不做血管繞道手術難以痊癒,又本件已經審理終結,被告刑期已確定為2 年6 月,扣除羈押期間,如被告獄中表現良好,假釋機會甚高,不可能為短短刑期潛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有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迄未消滅,業於本院於97年4 月9 日延長羈押及駁回被告交保聲請裁定時敘明,於茲不贅。被告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復未提出具體之證明,是本院審酌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