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9號
- 聲請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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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7年1 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親因腦中風成為植物人,被告自收押至今已有近8 個月的時間,無法盡為人子之義務,且被告本身罹患心肌梗塞,若不做血管繞道手術難以痊癒,又本件已經審理終結,被告刑期已確定為2 年6 月,扣除羈押期間,如被告獄中表現良好,假釋機會甚高,不可能為短短刑期潛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有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迄未消滅,業於本院於97年4 月9 日延長羈押及駁回被告交保聲請裁定時敘明,於茲不贅。被告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復未提出具體之證明,是本院審酌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