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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68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洪英花林清吉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判字第68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丁○○
被告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背信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62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39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7年度上聲議字第39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上開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雷雯華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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