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2日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5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1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4 月16日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117 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