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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秀鳳黃珮茹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20號、第3305號、第3527號、第3936號、第6069號、第6477號、第6638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9681號、97年度偵字第118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7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 月1日予以羈押,並裁定於97年10月1 日、97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本裁定業於民國98年1 月23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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