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20號、第3305號、第3527號、第3936號、第6069號、第6477號、第6638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9681號、97年度偵字第118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7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 月1日予以羈押,並裁定於97年10月1 日、97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本裁定業於民國98年1 月23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