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罪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7年3 月5日當庭宣示,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