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1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犯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則前項重罪羈押原因雖已不存在,但因未能提出保證金,無從擔保其日後主動到庭,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2 月10日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