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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汪梅芬吳祚丞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1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犯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則前項重罪羈押原因雖已不存在,但因未能提出保證金,無從擔保其日後主動到庭,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2 月10日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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