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