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98年度審訴字第717 號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自為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一七號裁定撤銷。

理由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於98年11月2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717 號裁定將保證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惟查,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98年11月6 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於本院98年9 月21日準備期日經傳喚而未到庭,即非無正當理由,難認其已逃匿,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尚有未合,自應將上前開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雷雯華

法 官王沛雷

書記官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