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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英花洪英花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8 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鍾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並於民國(下同)98年5 月1 日起,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法  官 洪英花

  書 記 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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