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15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吳秉翰即吳治善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訴訟程序中裁定撤銷指定辯護人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抗告理由狀所示。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本文、第408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茲抗告人即被告吳秉翰雖認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審理程序中所為撤銷指定辯護人之裁定不合法而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但書所列情形不符,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