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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1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吳秉翰即吳治善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訴訟程序中裁定撤銷指定辯護人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抗告理由狀所示。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本文、第408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茲抗告人即被告吳秉翰雖認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審理程序中所為撤銷指定辯護人之裁定不合法而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但書所列情形不符,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