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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杜惠錦梁哲瑋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