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