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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3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33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516號

、第4489號、第5192號),暨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53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偵字第6118號

、第7047號、第7048號、第913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偵

字第13833 號、第13922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13551 號、第13767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23375 號、第27964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

罪(98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宗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宗翰因缺錢花用,見報紙刊登借貸廣告後,與江裕榮(經

用,可免抵自己證件供作抵押即可順利借款,詎其雖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而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將成為不法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存提款工具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1 月27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住處內,向江裕榮借貸新臺幣(下同)2 萬元,同時將所申設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社子分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社新里郵局(下稱社新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社子分行(下稱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延平分部(下稱士林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江裕榮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開帳戶之提存工具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方法,分別向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金額;另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方法向白煇燿詐騙1 萬8,100 元,惟因白煇燿操作提款機轉帳交易失敗而未得逞。嗣經洪文能、劉昭祺、黃健瑋、呂國洲、謝名豪、丁建裕、許偉成、郭芳哲、蔡玉萍、巫仁瑜、楊惟量、黃銘淇、劉柏廷、張雅雯、賴冠臻、陳奕安、白煇燿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翰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98年6 月10日準備程序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文能、劉昭祺、黃健瑋、呂國洲、謝名豪、丁建裕、許偉成、郭芳哲、蔡玉萍、巫仁瑜、楊惟量、黃銘淇、劉柏廷、張雅雯、賴冠臻、陳奕安、白煇燿分別於警詢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3 份、被害人洪文能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劉昭祺、蔡玉萍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紙、被害人黃健瑋、黃銘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被害人呂國洲、郭芳哲提出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 紙、被害人謝名豪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丁建裕提出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許偉成、張雅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紙、被害人巫仁瑜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及銀行存摺影本1 份、被害人楊惟量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被害人劉柏廷提出之銀行存摺影本1 紙、被害人陳奕安提出之北投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告蔡宗翰所申設上開臺北富邦銀行、社新里郵局、陽信銀行及士林區農會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金融機關存款帳戶,係作為存戶個人財產保管之用,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相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而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蒐購人頭帳戶,持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掩飾之用,常有所聞,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可能持以從事詐欺犯罪,已屬人盡皆知之事,被告蔡宗翰行為時,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堪信其具有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經驗,對於其個人所有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應同一般人均具備妥善且謹慎為保管、使用該等資料之注意程度,是被告蔡宗翰應可預見其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刊登借貸廣告之不熟識人士江裕榮,恐將使該人士利用其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犯罪使用,其竟於98年1 月27日某時許,在其上址住所,將上開4 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存工具同時交付予江裕榮,作為上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顯不違反其本意,其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則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編號17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本件被告係以1 次提供數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取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16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1 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害人洪文能、劉昭祺、呂國洲、謝名豪、丁建裕、許偉成、郭芳哲、蔡玉萍、巫仁瑜、劉柏廷、張雅雯、賴冠臻、陳奕安、白煇燿之部分,惟此等部分均與起訴書敘及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爰審酌被告蔡宗翰係因一時未能深思熟慮,而輕易提供帳戶供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非但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擾亂金融秩序甚鉅,及本件被害人等所受詐騙之金額總計達19萬7,645 元,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於本院98年6 月1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被害人楊惟量、黃銘淇、巫仁瑜、謝名豪、陳奕安達成調解,被害人等亦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對被告放棄求償,有本院98年6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7號、第88號、第89號、第90號、第91號調解筆錄正本各1 份附於本院卷可佐,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社新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士林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雖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因非屬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3 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檢察官另案偵辦)聯絡,得知如提供自己所有帳戶予對方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詐騙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 匯款時間 │    匯款帳號    │詐得金額(新臺幣)│
├──┼─────┼───┼──────────┼─────┼────────┼─────────┤
│ 1. │98年2 月14│洪文能│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5,090元      │
│    │日某時許  │      │號Z000000000刊登販賣│日晚上7 時│局帳號000-000000│                  │
│    │          │      │任天堂WII 遊戲機之不│47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實訊息,致洪文能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          │      │對方提供之帳戶資料轉│          │                │                  │
│    │          │      │帳匯款。            │          │                │                  │
├──┼─────┼───┼──────────┼─────┼────────┼─────────┤
│ 2. │98年2 月14│劉昭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5,000元      │
│    │日某時許  │      │以帳號jessec atw 刊 │日晚上8 時│局帳號000-000000│                  │
│    │          │      │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39        │0000000000號    │                  │
│    │          │      │,致劉昭祺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對方提│          │                │                  │
│    │          │      │供之帳戶資料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3. │98年2 月14│黃健瑋│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1 萬元      │
│    │日晚上8 時│      │,以帳號lsr0 0000000│日晚上9 時│局帳號000-000000│                  │
│    │許        │      │刊登販賣iPhone之不實│05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拍賣訊息,致黃健瑋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對方提供之帳戶資料│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4. │98年2 月14│呂國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1萬5,600元    │
│    │日晚上8 時│      │以帳號tzu258刊登販賣│日晚上10時│局帳號000-000000│                  │
│    │許        │      │二手SONY廠牌數位相機│09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之不實訊息,致呂國洲│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對方所提供之帳戶│          │                │                  │
│    │          │      │資料轉帳匯款。      │          │                │                  │
├──┼─────┼───┼──────────┼─────┼────────┼─────────┤
│ 5. │98年2 月14│謝名豪│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8,250元      │
│    │日晚上9 時│      │以帳號kenji7 296 刊 │日晚上10時│局帳號000-000000│                  │
│    │30分許    │      │登販賣張惠妹2009 年 │27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之│          │                │                  │
│    │          │      │不實訊息,致謝名豪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對方所提供之帳戶資│          │                │                  │
│    │          │      │料轉帳匯款。        │          │                │                  │
├──┼─────┼───┼──────────┼─────┼────────┼─────────┤
│ 6. │98年2 月14│丁建裕│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7,000元      │
│    │日上午10時│      │號cherry0000 000 刊 │日晚上10時│局帳號000-000000│                  │
│    │18分許    │      │登販賣任天堂WII 遊戲│29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丁建│          │                │                  │
│    │          │      │裕憲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對方提供之帳戶│          │                │                  │
│    │          │      │資料轉帳匯款。      │          │                │                  │
├──┼─────┼───┼──────────┼─────┼────────┼─────────┤
│ 7. │98年2 月14│許偉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4│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2 萬100元     │
│    │日晚上11時│      │號amy591130 刊登販賣│日晚上11時│局帳號000-000000│                  │
│    │20分許    │      │KHS 功學社T2自行車之│44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不實訊息,致許偉成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對方所提供之帳戶資│          │                │                  │
│    │          │      │料轉帳匯款。        │          │                │                  │
├──┼─────┼───┼──────────┼─────┼────────┼─────────┤
│ 8. │98年2 月14│郭芳哲│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5│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6,000元      │
│    │某時許    │      │號kkjkj7085 刊登販賣│日凌晨0 時│局帳號000-000000│                  │
│    │          │      │MIO C728 7吋衛星導航│04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附贈數位電視盒之不實│          │                │                  │
│    │          │      │訊息,致郭芳哲陷於錯│          │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對│          │                │                  │
│    │          │      │方所提供之帳戶資料轉│          │                │                  │
│    │          │      │帳匯款。            │          │                │                  │
├──┼─────┼───┼──────────┼─────┼────────┼─────────┤
│ 9. │98年2 月14│蔡玉萍│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98年2 月15│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7,000元      │
│    │日晚上11時│      │販賣HP2133筆記型電腦│日凌晨0 時│局帳號000-000000│                  │
│    │許        │      │之不實訊息,致蔡玉萍│11分許    │0000000000號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對方所提供之帳戶│          │                │                  │
│    │          │      │資料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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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8年2 月15│巫仁瑜│先佯以奇摩拍賣網站之│98年2 月15│陽信商業銀行社子│第一筆:100元     │
│    │日下午4 時│      │賣家撥打電話給巫仁瑜│日下午5 時│分行帳號00000000│幣二筆:8,998元   │
│    │34分許,  │      │,誆稱其先前轉帳疏失│30分許    │802號           │                  │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並├─────┼────────┼─────────┤
│    │          │      │告知會有第一銀行人員│98年2 月15│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1 萬元      │
│    │          │      │與之連絡協助解決,嗣│日下午6 時│社子分行帳號6502│                  │
│    │          │      │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16分許    │00000000號      │                  │
│    │          │      │員佯以第一銀行行員之│          │                │                  │
│    │          │      │名義撥打電話給巫仁瑜│          │                │                  │
│    │          │      │,向其誆稱須至提款機│          │                │                  │
│    │          │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          │                │                  │
│    │          │      │巫仁瑜陷於錯誤,依對│          │                │                  │
│    │          │      │方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轉│          │                │                  │
│    │          │      │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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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8年2 月15│楊惟量│撥打電話向楊惟量誆稱│98年2 月15│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第一筆:2萬9,987元│
│    │日下午6 時│      │先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日晚上7 時│社子分行帳號6502│第二筆:1萬3,123元│
│    │41分許    │      │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22分、47分│00000000號      │                  │
│    │          │      │ATM 進行取消分期付款│許        │                │                  │
│    │          │      │動作,致楊惟量陷於錯│          │                │                  │
│    │          │      │誤,依對方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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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8年2 月15│黃銘淇│撥打電話向黃銘淇誆稱│98年2 月15│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2 萬9,989元    │
│    │日晚上8 時│      │先前於奇摩網路購物付│日晚上8 時│社子分行帳號6502│                  │
│    │08分許    │      │款方式設定有誤,須至│37分許    │00000000號      │                  │
│    │          │      │提款機取消重複扣款設│          │                │                  │
│    │          │      │定,致黃銘淇陷於錯誤│          │                │                  │
│    │          │      │,依對方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機而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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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8年2 月14│劉柏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6│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8,000元      │
│    │日晚上11時│      │號Z000000000刊登販賣│日某時許  │局帳號000-000000│                  │
│    │許        │      │HTC 廠牌手機之不實訊│          │0000000000號    │                  │
│    │          │      │息,致劉柏廷陷於錯誤│          │                │                  │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對方│          │                │                  │
│    │          │      │提供之帳戶資料轉帳匯│          │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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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8年2 月15│張雅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6│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6,520元      │
│    │日晚上9 時│      │號a0000000刊登販賣大│日上午11時│帳號000000000000│                  │
│    │許        │      │同冰箱之不實訊息,致│10分許    │0000000號       │                  │
│    │          │      │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      │購買,並依對方所提供│          │                │                  │
│    │          │      │之帳戶資料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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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8年2 月16│賴冠臻│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6│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3,138元      │
│    │日下午2 時│      │以帳號carol- chao 刊│日下午2 時│帳號000000000000│                  │
│    │許        │      │登販賣威寶品味多功能│50分許    │0000000號       │                  │
│    │          │      │製麵包機之不實訊息,│          │                │                  │
│    │          │      │致賴冠臻陷於錯誤而下│          │                │                  │
│    │          │      │標購買,並依對方提供│          │                │                  │
│    │          │      │之帳戶資料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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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8年2 月16│陳奕安│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2 月16│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3,750元      │
│    │日下午3 時│      │以帳號bbsgil ove99刊│日下午4 時│帳號000000000000│                  │
│    │30分許    │      │登販賣液晶螢幕之不實│42分許    │0000000號       │                  │
│    │          │      │訊息,致陳奕安陷於錯│          │                │                  │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對│          │                │                  │
│    │          │      │方所提供之帳戶資料轉│          │                │                  │
│    │          │      │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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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8年2 月14│白煇燿│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98年2 月15│中華郵政社新里郵│   1 萬8,100元    │
│    │日晚上10時│      │號devilkin10刊登販賣│日某時許  │局帳號000-000000│(轉帳交易失敗)  │
│    │39分許    │      │SONY A35 0數位相機之│          │0000000000號    │                  │
│    │          │      │不實訊息,致白煇燿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對方提供之帳戶資料│          │                │                  │
│    │          │      │轉帳匯款,然未匯款成│          │                │                  │
│    │          │      │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3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