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98年度審訴字第717 號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自為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一七號裁定撤銷。
理由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於98年11月2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717 號裁定將保證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惟查,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98年11月6 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於本院98年9 月21日準備期日經傳喚而未到庭,即非無正當理由,難認其已逃匿,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尚有未合,自應將上前開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