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98年度審訴字第8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98年度審訴字第8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