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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98年度審訴字第8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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