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嗣改分98年度審簡字第112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嗣改分98年度審簡字第112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