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8 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鍾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並於民國(下同)98年5 月1 日起,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