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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中華

民國98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3 月9 日在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8年3 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98年月1日以98年度易字第80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98年5 月19日在臺灣臺北監獄收受上開裁定,此有及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自發生送達之效力,詎被告未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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