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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其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皓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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