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其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