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慧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32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湖簡字第613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洪斌凱告訴被告陳慧珊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洪斌凱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