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歐鐸源
- 被告
- 李蓬蓬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紹貴 律師
蘇世淵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旗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旗鵬公司)、楊文發告訴被告歐鐸源、李蓬蓬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2 人與告訴人旗鵬公司、楊文發於本院民國100 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成立調解,被告2 人並已依調解內容共同賠償告訴人旗鵬公司、楊文發新臺幣14萬元,且經告訴人楊文發收受無訛(參本院卷附100 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茲據告訴人旗鵬公司、楊文發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