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4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2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士簡字第139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公然侮辱部分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