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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正紀莊明達楊皓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且再經訊問,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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