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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仁陳介安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艇於檢察官起訴後,先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嗣於民國101 年7 月7 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1 紙(見本院卷第48頁)附卷可稽。被告鄭艇既已死亡,乃依上開規定,就其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