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4 月6 日在臺灣基隆看守所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4 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