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且再經訊問,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