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艇於檢察官起訴後,先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嗣於民國101 年7 月7 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1 紙(見本院卷第48頁)附卷可稽。被告鄭艇既已死亡,乃依上開規定,就其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