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世傑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仙律師
- 被告
- 曾琨智
- 選任辯護人
-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世傑、曾琨智均自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八日起撤銷其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世傑、曾琨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依審理之程度認無繼續禁止被告二人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99年11月3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因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均自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二人因施用毒品,另案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29 、430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均自100 年2 月18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有上開二裁定書及其等之執行指揮書二份在卷可稽,是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之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等羈押均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