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皓清張明儀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世傑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告
曾琨智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世傑、曾琨智均自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八日起撤銷其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世傑、曾琨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依審理之程度認無繼續禁止被告二人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99年11月3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因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均自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二人因施用毒品,另案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29 、430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均自100 年2 月18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有上開二裁定書及其等之執行指揮書二份在卷可稽,是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之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等羈押均應予撤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