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柏德
- 被上訴人
- 陳明德 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元【算式:(被上訴人之月薪28000 元/ 月+ 上訴人應按月為被上訴人提列之退休準備金1728元)×12個月×10年=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