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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被上訴人
陳明德 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元【算式:(被上訴人之月薪28000 元/ 月+ 上訴人應按月為被上訴人提列之退休準備金1728元)×12個月×10年=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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