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巴棣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修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茂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志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婉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連麗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曾憲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意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秋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志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秀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詹連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棟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博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豊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榕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娟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方正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寶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榮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宏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錦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惠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葉偉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施佩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欣瑜
一、債務人陳修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茂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志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婉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連麗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曾憲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許志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張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詹連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劉棟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鄭博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林豊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許榕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王娟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方正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許寶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邱榮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朱宏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張錦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朱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葉偉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施佩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簡欣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