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巴棣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修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簡茂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志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婉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連麗慧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憲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意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秋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志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秀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連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棟錚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博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豊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榕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娟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方正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寶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榮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宏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錦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惠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葉偉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施佩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簡欣瑜

一、債務人陳修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茂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志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婉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連麗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曾憲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許志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張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詹連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劉棟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鄭博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林豊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許榕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王娟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方正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許寶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邱榮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朱宏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張錦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朱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葉偉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施佩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簡欣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