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張法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羅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法俊為羅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羅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維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羅維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3 月3 日士院景民德100 年度司字第84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羅維公司如附件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