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王智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興華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陳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