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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裕立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敏夫
相對人
張維杰

            4號

      張維達

            10019 U.S.A.

      張維正

            0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敏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裕立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同區○○○路301 之1 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敏夫、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