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

上訴人
黃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諒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柒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