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
- 上訴人
- 呂紫芸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