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訴人
呂紫芸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