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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告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原告因本院刑事庭95年度易字第1554號背信案件,對被告盧金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附民字第158 號裁定

移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原

告應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

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

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

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

第1944號民事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之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9 萬元後,按訴訟標的總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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