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蘇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原告因本院刑事庭95年度易字第1554號背信案件,對被告盧金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附民字第158 號裁定
移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原
告應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
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
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
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
第1944號民事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之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9 萬元後,按訴訟標的總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